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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股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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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法律意见

  1. 受让人胡志荣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112,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2%。其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一致行动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胡志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9%。

  2.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300万股(占本人所持股份的20.91%,占公司总股本的0.89%)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出让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3. 2024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300万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4.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1%。胡志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一致行动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胡志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8%。

  5. 本次受让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受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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