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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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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波主持。
  6.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8.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9.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92,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1%。
  10. 中小投资者共1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03,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8%。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4. 同意4,253,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6%;反对33,946股,占0.7888%;弃权15,901股,占0.3696%。
  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3,370股,占98.8416%;反对33,946股,占0.7888%;弃权15,901股,占0.3696%。

  16. 结论意见

  1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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