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信宇人 股票代码:68857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 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B座三十四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 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B座三十四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8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累计不超过 1,779,045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99%。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已完成本次减持股份计划。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为 6,666,667股,持股比例为 6.81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 9月 24日至 2024年 11月 14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1,779,045股,占公司总股本 1.819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6.8198%降至 4.9999%,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减持时间:2024/9/24 – 2024/11/14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12.94 – 24.64 减持数量(股):1,779,045 减持比例:1.8199%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变动前:持股数(股) 6,666,667,持股比例(%) 6.8198 变动后:持股数(股) 4,887,622,持股比例(%) 4.9999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符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盖章):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