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廖明骐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高少镛先生公务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蔡莹彬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6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97,800,88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16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0,357,22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关于公司申请统一注册2024-2026年度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资质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823,810,9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882%;14,199,75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941%;147,38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7%。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835,065,40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10%;2,956,51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527%;136,18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3%。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各项子议案均获通过。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834,965,60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191%;2,994,16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572%;198,3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7%。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