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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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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深法意字2024第 944号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 14点 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座 5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新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的 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9,188,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4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81,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2%。

本次股东大会就《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表决,同意 736,65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反对 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弃权 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6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90%;反对 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4%;弃权 1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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