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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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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1. 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出席。

  2. 德恒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3.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180号办公楼3-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4.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90人,代表股份85,525,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4851%。

  5.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85,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1%;反对82,646股,占0.0966%;弃权56,700股,占0.0663%。

  6. 德恒律师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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