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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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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2. 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股东大会的通知》。
  3. 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欣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4.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5.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730,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07%。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 表决程序:

  8.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9. 计票、监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

  10. 表决结果:

  11.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164,505,175股,占99.8630%;反对146,563股,占0.0889%;弃权79,092股,占0.0481%。
  12.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164,511,974股,占99.8671%;反对124,764股,占0.0757%;弃权94,092股,占0.0572%。
  13.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164,526,474股,占99.8759%;反对124,764股,占0.0757%;弃权79,592股,占0.0484%。

  14. 结论意见:

  15.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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