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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亚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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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亚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 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711,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79%。
  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10.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3. 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同意票 57,803,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0%;反对票1,895,004股,弃权票13,500股。
  14. 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同意票57,805,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反对票1,895,004股,弃权票11,300股。
  1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同意票 57,803,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0%;反对票1,895,004股,弃权票13,500股。
  16.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7.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1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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