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6号的公司会议室召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指派袁丁律师、朱亚律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6日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均于2024年11月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4,482,1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选举赵纯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赵纯祥先生得票数为303,119,298票,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赵纯祥先生得票数为9,929,256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