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何乔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5,264,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36%。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4,210,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2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3,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3,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