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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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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9,06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620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8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2,385,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72%。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普通决议事项,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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