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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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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 14:30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761号(创企天地)2号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45,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3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7,635,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9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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