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秦铁路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接受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燮峰、田学斌律师出席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告公司股东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小东门街口196号太铁广场会议室现场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鉴于公司董事长陆勇先生因故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道阔先生主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04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020,117,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70%。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未违反有关规定。 2、计票人及监票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由股东代理人、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网络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2项,为: (1)《关于更换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6、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