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发精机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 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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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实际召开时间和方式与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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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8,128,171股。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498名,代表股份数270,860,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676%。
- 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96名,代表股份数9,64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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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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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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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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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情况为:268,213,559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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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993,961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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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