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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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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确保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形象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利益。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企业。 - 第三条:对外捐赠指公司及所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 第四条:对外捐赠资产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不得捐赠主要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受托代管、已设置担保物权、权属关系不清、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商品物资。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益人 - 第五条:对外捐赠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 第六条:除国家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 第八条:对外捐赠应诚实守信,严禁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量力而行,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一。经营困难、亏损或捐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 第十条: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捐赠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审批应严格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捐赠方案》,内容包括捐赠事由、对象、途径、资产类别及金额等,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按以下决策程序执行: - 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经所在企业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企业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书面请示公司,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企业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书面请示公司,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 -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修订。 -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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