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9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董震鸿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 1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1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75.828,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3,566.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62,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56,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579,9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1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和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548,4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