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4.30亿元(含4.30亿元) 增信措施情况:无 信用评级结果:主体AA+/债项AA+ 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截至2024年9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总资产为12,007,248.53万元,较2023年末减少1.30%,主要系报告期内个别生产场地退租导致使用权资产减少;合并口径净资产为1,027,216.26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0.99%,主要系报告期内汇兑收益增加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24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5,876,278.53万元,较2023年1-9月同比减少18.12%;净利润为26,515.61万元,较2023年1-9月同比减少61.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33.31万元,较2023年1-9月同比减少73.89%,主要系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及发生国外保函损失导致营业外支出增加。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报告披露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以房建为主,受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不足影响,近年新签合同及承建工程项目减少,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波动下降,受部分房企信用风险暴露影响,信用减值损失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侵蚀; 2. 公司受限资产占净资产比重较高,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长期应收款规模较大,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高,重大诉讼存在或有负债风险; 3.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有息债务占比较大,或面临一定集中兑付压力。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上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上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