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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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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十届十七次董事会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4年10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30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惠街公司办公园区1号楼2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40名,代表股份1,380,111,145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275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90,541,8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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