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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鹤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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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邓颖律师、周绮丽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5,75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5,670,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12,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5,690,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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