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汇鸿集团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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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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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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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4:30在南京市白下路 91号汇鸿大厦 A座 26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承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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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21,757,557股。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21,757,557股。
-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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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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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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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由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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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