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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股份: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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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1月14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26号研发楼7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和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1人,代表股份合计408,55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15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共计392,506,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20%。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5人,代表股份共计16,051,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06人,代表股份共计16,069,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0%。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7,900股;通过网络投票9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51,48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即《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8,490,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3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30,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6,00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9%;反对3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弃权30,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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