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 305.12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 2024年 1月 31日起至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22,006,756.15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4年 6月 24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并于 2024年 10月 11日收到大渡口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诉讼代理人为余东风、梁勇。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 2023年 3月 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 -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 2022年 10月 1日至 2024年 1月 25日期间为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 7,903,891.92元。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 4,852,694.32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3,051,197.6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三、案件调解情况 - 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鑫科新材与被告于 2024年 11月 8日在大渡口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 - 鑫科新材于 2024年 11月 13日收到大渡口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原告鑫科新材货款 3,051,197.60元,分两期支付,定于 2024年 12月 31日支付 100万元,2025年 1月 25日前付清剩余货款 2,051,197.60元,案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支付的全部金额为基数,从 2024年 7月 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一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 被告中冶建工对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径付原告指定账户。
四、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截止日 2024年 1月 31日起至 2024年10月 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70个,涉及本金金额 222,006,756.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 -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的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自 2024年 10月 11日起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10项,涉及诉讼金额为 23,837,071.18元。 -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