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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勒新材: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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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00 证券简称:岱勒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0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岱勒新材”)实际控制人段志明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杨辉煌先生于2024年10月31日与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洲1号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6.46元/股的价格向华洲1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1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7,655,640股后的总股本比例的5.11%。其中段志明先生转让股份数量为15,6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7,655,640股后的总股本比例的4.09%;杨辉煌先生转让股份数量为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7,655,640股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02%。转让总价款为125,97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4年11月14日,段志明先生、杨辉煌先生与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中的“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之2.3项内容”做了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内容:2.3受让方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变更后内容:2.3受让方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本补充协议是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上述条款存在变更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余内容不存在变动。双方将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段志明先生、杨辉煌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关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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