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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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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3.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7. 发行人的设立

  8. 发行人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11.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13.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过程合法合规。

  15. 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

  16. 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

  17.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情况

  18. 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

  19.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出具了相应的承诺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20. 报告期内的内控瑕疵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员工个人卡收取部分废料收入回款的情况,已于2021年7月进行了整改。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情况,自2021年开始已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严格有效实施内控制度。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22. 结论意见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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