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红四方肥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进行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共有 2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 --- | --- | --- | | 1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中农基金和中保投基金均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且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农基金和中保投基金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等进行约定,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农基金、中保投基金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