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拟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已与京基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进行了分析测算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经审核,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