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2377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鳌科技”“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4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相关事项对原法律意见书进行更新及补充,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事项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古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古鳌科技的说明,本次交易为古鳌科技向交易对方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睦誉”“交易对方”)出售古鳌科技所持有的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股权,本次交易价款拟从公司应付上海睦誉剩余股权收购价款和应收上海睦誉的业绩补偿款的差额中优先进行抵扣。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2024年10月14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个交易日止,即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核查对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古鳌科技的相关公告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对象于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核查对象于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