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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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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3.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11月 13日下午 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黄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5.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6.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7.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8.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0.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同意 229,597,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反对 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0%;反对 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弃权 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14. 议案获得通过。

  15. 结论意见

  1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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