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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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3日召开的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 D座 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 148,475,0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7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50,87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1%。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0人,代表公司 162,625,873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423%。 4.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50,87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1%。 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授权他人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4.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5.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6.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162,110,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8%; - 反对 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 弃权 42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13,635,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46%; - 反对 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5%; - 弃权 42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