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SZ 债券简称:22东北 01 债券代码:149857.SZ 债券简称:22东北 C1 债券代码:149959.SZ 债券简称:22东北 C2 债券代码:148094.SZ 债券简称:23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246.SZ 债券简称:23东北 01 债券代码:148512.SZ 债券简称:24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572.SZ 债券简称:24东北 C2 债券代码:148658.SZ 债券简称:24东北 01 债券代码:148704.SZ 债券简称:24东北 02 债券代码:148808.SZ 债券简称:24东北 03 债券代码:148846.SZ 债券简称:24东北 04 债券代码:148966.SZ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2东北01”、“22东北C1”、“22东北C2”、“23东北C1”、“23东北01”、“24东北C1”、“24东北C2”、“24东北01”、“24东北02”、“24东北03”及“24东北04”的受托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鉴于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