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增持人为新智认知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新奥新智,其基本情况如下:
-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自贸区科创基地2101
-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详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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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如下情况:
-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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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 新奥新智持有公司股份5.77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14%
- 新奥新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4.586.89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0.37%
- 本次增持计划:
- 自2024年5月13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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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截至2024年11月12日,新奥新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53.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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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 2023年5月13日,公司发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 2023年5月29日,公司发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进展暨增持达1%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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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需就增持人本次增持披露相关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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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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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前,新智认知控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智认知304,586,899股股份,占新智认知股本总额的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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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