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动力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76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 1.00元,发行数量 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4,519,167.1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 2024年 11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原拟投入 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 入募集资金 1 车载电源 及产业化 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974.09 5,569.10 5,569.10 2 偿还银行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09 12,254.51 12,254.51 合计 23,543.19 17,451.91 17,451.91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 2024年 11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置换出共计 52,942,915.84元,后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 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余额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 321770100100070067 60,056,683.3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03006005046 61,850,309.06 合计 121,906,992.43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优化公司资金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资金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若相关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的预计进度,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4年 11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并且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监事会将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归还情况。
(二)保荐人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人对动力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