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30在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新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14,41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0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57%。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