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选定的媒体上发出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118号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30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10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29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1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4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5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13,81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2、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517,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00%;反对13,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6,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4%;反对1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弃权6,1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