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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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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29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号指引》”)、《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 14时 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路 1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平华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至 2024年 11月 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773,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2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03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76%。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年 11月 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3,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63,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7%。(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700,6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4%;61,18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1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89,8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74%;61,18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8%;1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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