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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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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预案以及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运营资金压力有所缓解,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平稳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以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 公司拟向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博荣益弘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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