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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 阿尔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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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阿尔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804.0481万股的1.4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92.8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7.14%。 3.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6.13元/股。 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员工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3.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 2. 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2.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50万股,预留授予50万股。 3.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 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八、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2.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九、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附则 1. 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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