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第三条: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 第八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 第九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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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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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
-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第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
-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
- 第十九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 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当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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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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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第二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
- 第二十八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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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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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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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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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