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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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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公司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4.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99名,代表股份数120,787,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5441%。
  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9.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 《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

  13. 结论

  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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