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2日 14:45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88号南京翠屏新港假日酒店 4楼 VIP1会议厅召开,由董事长张建巍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879,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1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45,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37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9,820,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5%;反对 3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2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93%;反对 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4%;弃权 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13%。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