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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股份: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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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充分披露。
  4. 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5.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6日。
  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9. 截至2024年11月6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代表股份为140,588,16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4316%。
  1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4名,代表股份2,95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41%。
  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7名,代表股份143,547,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458%。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由经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6.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7. 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0%;反对1,0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4%;弃权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5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59%;反对1,0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4%;弃权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

  19. 结论意见

  2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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