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24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10月 25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1月 11日下午 14点 30分在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名,所持股份数为 92,428,29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1,791,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7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76,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4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93,204,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99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25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776,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3%。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