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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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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15日。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14点30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24,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3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启超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票22,083,950股,反对票255,524股,弃权票23,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59,724股,反对255,524股,弃权23,8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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