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8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 05破 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下达的(2024)苏 05破 50号《决定书》,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24)苏 05破 50号《公告》:债权人应在 2024年 12月 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年 12月 4日上午 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年 12月 3日前,向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韩律师、徐律师,联系电话:18912757790、 18912757739,电子邮箱:zlguanliren@vip.163.com,网络债权申报平台: https://www.lawporter.com,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年 12月 4日上午 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债权人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风险提示: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4日上午 9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利”,股票代码仍为 002309”,股票交易是日涨跌幅仍为 5%。 4、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尚在整改中,公司股票自 2024年 11月 11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