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1 证券简称:甘源食品 公告编号:2024-062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8日(周五)下午14:30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泉医药生物食品工业园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3.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严斌生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59,778,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990%。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773,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1%。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54,005,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49%。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738,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1%。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 《选举严斌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9%。 - 1.02 《选举严海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2%。 - 1.03 《选举严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1%。 - 1.04 《选举涂文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9%。 - 1.05 《选举万厚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9%。 - 1.06 《选举曹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9%。
2.03 《选举张锦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和罗聪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