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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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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1. 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2.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3.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4.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
  6.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
  7.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8.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9. 2023年1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议案》。
  11.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议案》。
  12. 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3. 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4. 本次行权的具体内容

  15.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
  16. 本次行权的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的。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则可行权系数为100%;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9%,则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7,613,100,601.44元,较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6,063,213,805.61元增长25.56%,达到行权条件,可行权系数为100%。
    •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良以上,方可根据本激励计划行权。
  17.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行权价格

  18.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可行权数量为425.5万份,行权价格为4.97元/股。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世且其法定继承人放弃行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99人,行权数量调整为423万份。

  19. 结论性意见

  20. 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事宜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2. 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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