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龙星化工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