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3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路2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1期B栋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4人,代表公司股份17,535,35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660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92人,代表公司股份17,417,4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649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942,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1060%;反对2,237,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0%;弃权3,355,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