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31日。
-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7日14点00分在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2555号公司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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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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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3,963,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2,981,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4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17,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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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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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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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33,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1%;2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8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5,503股同意,得票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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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