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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泰生物: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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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诺泰生物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378号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E座12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童梓权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84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165,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105,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9%;反对916,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6%;弃权45,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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